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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17-03-21  浏览次数:

池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8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推进池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点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依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信息统一发布的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市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目前3个国控点和4个省控点的基础上,根据城区扩展变化情况,按国家相关规范和程序,适时增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各县区原则上需在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增加一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加密布设市控点位,监测范围逐步覆盖重点开发园区、主要城市道路。在主要公路、港口、码头等区域布设交通运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1.饮用水源地。
    2017年起全面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能力,保障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017年起在农村饮用水源地全面布设水环境监测点位,并开展相关的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地表水。
    以摸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需求为目标,配合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调整我市水环境(国控、省控)监测网,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完善覆盖我市长江、秋浦河等主要流域、升金湖、平天湖等重要湖泊和市界、县(区)交界断面的地表水市控监测网,2017年底前,开展市控地表水监测断面31个测点(含国、省控断面)的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017年起在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017年起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黑臭水体布设水环境监测点位,并开展相关的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017年起开展国控网(71个测点,其中基础点位23个、特定点位14个、背景点位4个、风险点位30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2017年起根据土地使用变化情况,结合重金属防治规划、“菜篮子”及“米袋子”保障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国控网络的基础上,开展市控主要农产品产地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2017年起开展城市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105个测点)、道路交通噪声(28个测点)、功能区噪声(7个测点)监测,同时根据建成区扩展变化情况,扩大布点范围,进行点位优化调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17年起完善县城(区镇)所在地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网络并实施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配合省辐射监督站开展我市辐射环境监测点位优化布设,逐步开展电离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
    (六)生态状况监测。在林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村庄等区域布设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和生态气象监测点,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实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环境容量红线、产业准入标准等动态监控与综合评估。(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污染源监测。开展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烟粉尘、有机物、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逐步拓展危险废物、化学品监测。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定责任,承担本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传数据并公开监测结果。强化污染源监测与执法的联动,建立监测、监察联合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在监测的项目、频次安排上,监测、监察机构协商一致,统筹安排。市控以下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由所在辖区承担,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建设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依托市级政务云、数据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运行。汇集各级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形成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信息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科学引导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形成3至5日空气污染趋势预报,开展污染源分析和污染治理成效评估,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在长江流域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针对流域特征污染物构建水质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选择农产品土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蔬菜基地开展耕地土壤质量风险评价,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动态变化状况,研究生态和健康潜在风险。(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标排放报警及追踪定位。增强重点开发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一)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市环保局配合做好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要保障国控、省控监测点位站房用地及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级环保部门牵头承担。(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工商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引导监测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支持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等交流合作,提升全市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和辐射环境质量等监测能力项目建设,以业务用房、仪器设备、数据互联网共享、机构和队伍建设为重点,力争在2018年底完成全市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财政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
     
    附件:1.池州市生态环境网络建设具体工作职责分工
       2.池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点位信息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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